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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条例》规定:网站建设不得设计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发表时间: 2020-07-31 10:58:52

作者: 东莞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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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江苏省广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广告活动,维护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越来越方便人们生活,与此同时,任性的网站广告也在不断挑战正常的网络市场秩序,网站建设中设计广告诱使用户点击,弹窗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等情形并不少见。《条例》针对上述常见的互联网广告违法问题,在借鉴吸收《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了规范。《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互联网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在核对含有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应当一并核对所链接页面中与前端页面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内容。”该条同时还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所发布的广告的链接页面存在违法广告的,应当断开链接。”

电话广告扰民,垃圾短信不断,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反响强烈的问题,涉及到公民的人身和人格权等基本权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当事人提供拒绝继续接受的方式。”并明确“在电子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方式也视为发送广告。条例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停止传输等措施予以制止,并要求通信管理等部门督促两个责任主体履行规定。

《条例》明确“广告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审查机关举报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但当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滥用举报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甚至出现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监管秩序,破坏正常营商环境,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条例》规定,“举报人有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审查机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条例》还针对药品、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中的虚假医药广告表演者问题,从禁止虚假广告和变相发布广告两个层面予以规范;针对普通食品、保健品、保健食品等广告肆意宣传治疗效果问题,用禁止性条款作出规定等内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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